《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规程》(青市监字〔2022〕58号)

发布者:王志伟发布时间:2022-05-06浏览次数:1050

         202241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规程》(青市监字〔202258号)。《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规程》共四章二十二条,设总则,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监督管理和附则,逐项规定了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部门职责,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规程》明确知识产权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包括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实施企业专利导航,入选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纳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重大专利纠纷诉讼胜诉,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等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资助。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规程》要求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申报条件和标准:

 1.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年度取得国外(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授权职务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给予1530万元补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对年度取得授权国防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给予530万元补助。

 2.年度择优遴选不超过20个专利导航项目, 每项给予30万元资助。对获批省级专利导航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资助。专利导航项目资助,优先选择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以及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园区)。

 3.择优对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按每项专利组合给予20100万元补助,一类资助每年不超过3项,二类资助每年不超过5项,三类资助每年不超过10项。

 4.对以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每年60%的保险费资助,最高8万元;给予实际年贷款利息的50%贴息资助(以万元计,不足1万元的不予资助),最高5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企业享受资助最多不超过三年。

 5.支持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获得胜诉的,在重大涉外专利诉讼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年度专利维权援助资助额度最高20万元。按影响程度国内专利纠纷维权每年资助企业不超过50家,涉外专利纠纷维权每年资助企业不超过10家。

 6.支持企业投保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产品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以万元计,不足1万元的不予资助),同一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同一件专利同一险种只资助一次。

 7.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00号)确定的标准予以奖励。省政府已经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8.入选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奖励;对我市纳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承担主体进行补助,每项最高50万元.

 9.培育一批竞争力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构建优质知识产权底层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试点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单位奖励。

 同时,《实施规程》明确指出不享受资助奖励的申报主体情形。

(三)相关要求

《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规程》强调,受扶持的单位,应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规程》为《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发〔202121号)的配套文件,有效期至20231231日。


原文下载: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规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