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西海岸新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部,保税区发展改革局,蓝谷管理局经发和投促部,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产业发展部,上合示范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推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根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我委组织开展2021年度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0年之前(含2020年)获批的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2),已被认定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不参与此次评价。
二、有关要求
(一)各工程研究中心根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要求,编制年度运行评价材料,包括运行报告、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等。
(二)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单位需调整变更的,请组织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企业变更名称或地址等的需提交有关企业变更登记证明。企业出现破产、被依法终止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动提出不参与评价的,应提供加盖承担单位公章的说明文件。
(三)本次评价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工程研究中心,于2021年8月30日至9月3日期间登录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在线填报平台(http://cxqd.qingdao.gov.cn:8086/projectcenter/),在线填报评价数据并上传《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报告》及证明材料的电子版。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组织,在线上平台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后提报我委(各区市账号密码将于后期发放)。承担单位为中央、省驻青机构及市直企业的工程研究中心可通过在线平台向我委直报。
(四)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省驻青机构和市直企业应于2021年9月3日前将申请评价文件(含参与评价的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情况汇总表)扫描后,通过金宏网发送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五)我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依据,对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评价结果低于60分或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低于65分的将根据管理办法撤销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附件:1.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纳入评价的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3.参与评价的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情况汇总表
4.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报告编写提纲
5.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表
6.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分表
7.真实性承诺(样式)
8.咨询联系方式
(附件单独邮件发送)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