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海洋工程领域的科技创新,调动海洋科技和管理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特设立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选和奖励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是为推进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而设立,并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核准登记的海洋工程领域全国性行业奖项。
第三条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负责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等管理工作。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负责奖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按照国家规定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但奖状和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报、评审、授予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主要授予在下列海洋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一)海洋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领域,包括在海洋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海洋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海洋勘察、环境调查监测、水文动力、泥沙冲淤、工程地质、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工程安全)、海洋工程设计(包括结构、材料、工艺等)等方面的重要理论创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成果。
(二)海洋工程建设管理领域,包括在海洋工程建设施工工艺、海洋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海洋工程构筑物和装备制造、海洋工程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重要创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成果。
(三)海洋工程作业与运行领域,包括在海洋工程维护作业、海洋工程生产运行、海洋工程后评价与评估等方面的重要创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成果。
(四)海洋工程建设标准领域,包括在海洋工程前期研究、海洋工程勘察、海洋工程设计、海洋工程施工建设、海洋工程作业运行等方面标准研究的先进成果。
(五)在海洋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先进海洋工程理论和技术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海洋工程领域的其他重要成果,包括在海洋管理、海洋战略、海洋权益、公益服务和装备制造中取得重要进展和应用成果,实现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八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根据推动科技创新的贡献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划分为如下等级:
(一)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可评为特等奖。
(二)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三)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九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分为五个类别: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重大工程类和社会公益类。
(一)基础研究类主要奖励在海洋工程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领域中,对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等具有重大科学发现的集体和个人。
(二)技术开发类主要奖励在海洋工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中,对产品、技术、工艺、材料或设计及其推广应用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集体和个人。
(三)技术发明类主要奖励在海洋工程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发明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的集体和个人。
(四)重大工程类主要奖励在设计和施工等方面具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大海洋工程设计施工的集体和个人。
(五)社会公益类主要奖励在海洋战略、海洋政策、海洋标准、海洋科普等,以及海洋权益、环境保护、海洋资源调查和利用、监测预报、防灾减灾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项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不超过12项。
第十一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对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和人数实行限额,其中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0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对于特殊的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完成的重大项目授奖单位和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面向全国。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洋科学技术成果均可向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申报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申报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须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申报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二) 凡能形成产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 申报技术发明类的项目还需取得知识产权证书;
(四) 凡属软科学的或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海洋基础性工作的科技成果必须应用于决策或海洋管理、海洋开发等实践中;
(五) 凡属海洋基础性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高级学术刊物或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 在申报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验收、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及其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在后续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申报时间,由申请单位直接向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申报。个人申报海洋学工程科学技术奖的,须有同行业或同专业5名以上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牵头,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七条 申请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提交《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成果报告及成果评价、应用(或论文发表、引用情况)、知识产权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八条 申报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名次顺序应按其在成果中的贡献大小排列,并必须协商一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工作。对于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者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应本着宁缺勿滥、公平合理、科学求实的原则,认真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由评审专家进行网评及初审,初审结果经公示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在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奖项的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二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所在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予以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负责协调,必要时请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处理。申请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必要时,协会办事机构可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对提出异议的公示项目提出处理意见,随同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一并提交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研究裁定。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七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复审结果,报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根据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数量及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控制当年授奖项目的总数及各等级奖项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对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颁发集体奖和个人奖证书及奖金。
第三十条 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重复请奖的,一经发现,由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责成申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查明属实,并经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批准,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奖金并对申报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评奖程序、办法和细则,并报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