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臧泽威发布时间:2016-10-26浏览次数:1077

第一条 为加强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的经费。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根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立项情况,提出资助项目金额,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基地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特别委托项目单独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依据各类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项目资助经费额的5%提取的管理费,一项课题提取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港、澳、台和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购置,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8、成果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

第五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项目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六条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在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通知书回执,在一个月内将回执寄达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由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七条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立项后随即按照资助经费的30%拨付启动经费,项目中期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八条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

3、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4、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

5、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报送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自筹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每年有重点地检查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报送当年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